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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许可证

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许可证

所属分类: 生产许可证    
国家规定: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出口商品运输包装容器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证是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的生产单位实行质量许可证制度。

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负责审批、发放《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

监督管理

  (一)、《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应重新提出申请,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颁发质量许可证。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质量许可证(重要考点)
  1、一年内因运输包装质量造成进口方索赔二次以上者,或者发生出口运输事故的
  2、半年内检验累计批次合格率低于80%;或连续两次抽样检验不合格,限期改进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3、检验检疫机构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及对企业年度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限期改进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4、转让《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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